Blogtrottr 批踢踢實業坊 Boy-Girl 板 Fun with Brazilian PortugueseLearn the tips and tricks to speak colloquial Portuguese in a natural and confident manner. Enroll today for just $69! From our sponsors Re: [討論] 訂個婚前契約女友大吵大鬧 Sep 15th 2013, 18:22, by ptt0219 作者ptt0219 (純真、希望與快樂~~) 看板Boy-Girl 標題Re: [討論] 訂個婚前契約女友大吵大鬧 時間Sun Sep 15 18:22:36 2013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民法1030條之1幾次修訂的部分立法理由: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第 1030-1 條 立法理由 本條新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 ,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 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 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 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爰增設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惟夫妻一方有不 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 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爰增 設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所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宜從速確定 ,以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之安全,爰設本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為二年。若夫妻之一方就第一項剩餘財產有所隱匿,而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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