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日前主辦「公私合作與法律治理」研討會,與會學者對於運動彩券發行案提出許多見解,期望彌補目前法制不夠完善的缺憾。
運動彩券一案源自於2007年財政部公告指定北富銀為運彩發行機構,因主管機關決策延宕,導致運彩延遲開辦或甚至無法開辦銷售通路之情況。
面對多項銷售通路遲延開通,北富銀是否還需依照當初甄選時的發行企劃書繳納向主管機關承諾的保證盈餘,已經成為法律上的一大爭點。
依照運彩發行的相關規定,北富銀與主管機關之間並無「簽約」程序,也因此甄選時之文件是否可被視為同時拘束主管機關與民間企業的契約文件,存在很大的疑問。
多數法學者則認為,就政府委託民間發行彩券的法律性質而言,雖然沒有簽約的形式,但是雙方間應該還是存在著「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詹鎮榮指出,當時北富銀並未和主管機關有「簽約」動作,因此「甄選文件」法律拘束力之有無和強度,成為兩造攻防重點。此情況再次顯示,目前公私合作模式缺乏完備法制與契約典範的窘境。
中研院研究員李建良指出,除了「指定發行機構」這個單一行為,可能是行政處分關係以外,後續的運彩經營法律關係,都應該以「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來理解與詮釋,較為正確。
李建良指出,主管機關曾公開表示雙方存有行政契約,到了訴訟的時候又改口說沒有,態度反覆。但行政法院卻說不重要,仍採納主管機關的看法,否定契約的存在。李建良認為,當法律沒有很清楚界定行政機關選用何種行為形式的時候,當事人主觀意思應該占有重要地位。換言之,李建良認為,當事人曾於互動關係中所表達的主觀意願,某種層面是決定他選定的行為形式的重要判斷,不能夠說是行政機關的單純陳述,就忽略了這個層面的法律分析。
此外,行政法院提出許多否定行政契約的理由,但卻未正面論述,為何是個行政處分關係。行政法院的論理深度,有改善的空間。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表示,運彩保證盈餘是當初發行商提出來的文件,如果依相關招標文件所載甄審程序與評選標準,政府是以保證盈餘高低當作能否獲選的最重要考量,發行商在當時對保證盈餘的承諾,便是很重要的事實。
但問題是,北富銀並不否認當初提過保證盈餘,而是在有變遷的情況,是否還要照當初的每年度保證盈餘來繳嗎?若是契約關係的話,有沒有情事變更,是不是應該調整契約內容,就很簡單。
台灣大學助理教授林明昕則援引德國法的概念,認為這樣的委託發行彩券關係,縱使形式上沒有契約,行政法院也可以認定為「類似契約關係」或「公法上債之關係」來處理,而以「一般給付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由國家來起訴發行機構,而不是採取現在顛倒過來,由發行機構針對行政處分訴願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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